政府补贴资金除划转个人账户的一个百分点之外,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社会统筹基金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基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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