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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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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 《意见》)现已正式印发,并开始施行。6月2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无论从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到养老金待遇水平都将实现统一。
  另外,要强调的是,城居社保或新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可由政府代缴

  《意见》中提到,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部分,还将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及缴费补贴(入口补)。政府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今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但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此外,对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当地政府要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迁户、死亡,账户余额可转移、继承

  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进行户籍迁移或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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