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从《社会保险法》的表述中梳理一下,笔者认为该法中以六种形式明确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经费支持。政府负责安排财政支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管理的经费,这与市场化运行的保险资金的管理经费取之于运行收益的一定比例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险制度筹集的资金完整,全部用于参保对象。
第二种形式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国家按照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减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目前主要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措施,调动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积极性。
第三种形式是设立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战略储备性专项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这虽然不是直接的社会保险资金,不用于平衡社会保险一般收支,目前也尚未使用,但其对整个事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种形式是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补贴。补贴又分为缴费补贴(第20条、25条)和支出缺口补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都实行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支付不足时,都由政府给以补贴,体现了政府鼓励参保及制度托底的作用。
第五种形式是直接支付部分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前瞻性地把正在试点推进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写了进去,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21条)。而国家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及地方财政支付。
第六种形式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与上述五种形式多少都有实践基础不同,这是一条新的规定,也是此次法律对于落实政府筹资责任的一个亮点。
前五种形式在实践中都有体现,法律只是进一步明确,这有利于完善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通过制度创新,形成长效机制。而第六种形式则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贯彻落实这一条,解决好我国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的转轨成本,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破解制度发展瓶颈,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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