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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超龄人员补缴保险可领养老金 年底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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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但是,也客观存在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五七工(即指参加五七干校改造人员)、家属工没有及时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等情况。

  9月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关于解决超龄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已经下发,从2011年9月1日起,我省4。5万余未参保超龄人员养老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从即日起补缴完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但是,也客观存在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五七工(即指参加五七干校改造人员)、家属工没有及时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等情况。超龄人员即指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或超过60周岁,女年满或超过55周岁,且属于本省非农业户籍人员,之前有工作经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及缴费年限不够人员。妥善解决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参保人群年龄和我省户籍为必备条件四类人员可参保

  《通知》规定,我省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要符合两个必要条件和一个任意条件,总共三个条件。两个必要条件分别是:一是年龄上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或超过60周岁,女年满或超过55周岁;二是户籍上要求必须是我省非农业户籍。

  在符合上述两个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是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二是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三是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四是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缴费标准15年最低缴费不超2。4万元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待遇

  《通知》要求,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即1996年至2010年度)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根据相关要求,补缴人员在确定补缴基数后乘以20%,即可得出每年的补缴费用,累计叠加即可得出应该补缴的保险费。

  根据相关要求,补缴人员缴费基数比例只能选择60%、70%、80%、90%、100%的其中一档。也就是说,如果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选择60%的比例,那么他每月的缴费基数是1996年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乘以60%,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缴费基数乘以20%。据初步计算,如果超龄人员从1996年补缴至2010年,选择60%比例,共计缴费额度不到2。4万余元,选择100%比例,共计补缴费不到4万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资料显示:全省在岗职工每月平均工资分别是:1996年是456元,1997年是472元,1998年是520元,1999年是572元,2000年617元,2001年693元,2002年790元,2003年866元,2004年1054元,2005年1201元,2006年1324元,2007年1613元。2008年是1822元,2009年是2078元,2010年是2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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