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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超龄人员补缴保险可领养老金 年底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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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从1992年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但是,也客观存在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五七工(即指参加五七干校改造人员)、家属工没有及时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到达退休年龄时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等情况。
  缴费年限年龄每超一年少缴费一年70岁以上人员只需补缴5年

  《通知》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例如,王某如果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是61岁的老人,那么他的实际缴费年限抵减1年,只需要一次性缴纳14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称,本次补缴是一次性的。如:某李今年70岁,从未参保,则李某需一次性补缴以2010年起往前推五年,即2006年至2010年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另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接规定进行抵减。如刘某今年70岁,以前参保五年,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则其可以直接领取养老待遇。

  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如张某今年70岁,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为20年,补缴5年后,其缴费年限共计为25年。

  缴费待遇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每月最低320元

  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共济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的本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共济账户中继续支付。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另外,根据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共济账户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者救济费。丧葬费按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或者救济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时间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2年1月1日停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一处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超龄人员参保缴费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

  根据《通知》要求,超龄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户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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