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国家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这表明政府发展企业年金的决心。企业年金的发展有待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和完善,有待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推进。无视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无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有待于扩大覆盖面的事实,片面强调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要有理性认识和科学规划,制度重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企业年金的认识要统一
从宏观上看,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需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企业年金政策主导和协调部门应该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导和协调下,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出发点要统一,这样才能避免不同政府部门之间政策不衔接。
从微观上看,企业年金是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所有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都会重视企业年金的作用,包括中外资企业、中小企业等。造成国有垄断企业具备能力和条件优先参加企业年金的根源,是现行收入分配体系中存在问题,并非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企业年金主要解决的是初次分配中即期收入和远期收入的结构问题,而不是二次分配。
(二)企业年金的发展要协调
企业年金在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约。现有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率,挤占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不应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板块,应该将二者的制度目标和作用范围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为清晰的改革目标和制度规则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型,为企业年金的发展迎来重要的机遇。
如果大部分中小企业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政府应出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降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对于企业年金涉及的企业内部缴费分配、权益归属等问题,可以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规范集体协商机制来保障。
(三)企业年金的模式要巩固
无论是信托型还是契约型,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模式的选择需要依据特定的环境。在我国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进程中,仍然应该提倡信托模式。
对于信托模式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复杂、流程繁琐、不适宜中小企业等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出台适宜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对于DC模式下,企业年金涉及的“中人”和“老人”问题,我们要用发展和比较的眼光看问题。“中人”、“老人”和“新人”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每个时期都有特定的薪酬福利制度。在对“中人”和“老人”要不要补偿的问题上,企业需要将他们原有的薪酬福利与新人现有的薪酬福利进行比较,需要将他们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与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进行比较,同时,还要考虑到企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一定的调剂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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