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可以说,这一规定既考虑到职工没有选择权时,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缺陷,又考虑到我国职工普遍缺乏金融知识的事实,是现实情况下的一种可行选择。
(四)企业年金的治理要改进
职工作为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权益不应该被忽视,不仅应该在立法上明确其法律地位,更应该有具体的措施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在以委托人为导向的企业年金市场,为了在大型项目的投招标中取胜,有些管理机构过度承诺低收费甚至零收费。为了更加规范市场,杜绝价格竞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酝酿对管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制定下限,以此向“零收费”挥手告别。
受托人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受托人管理对企业年金受益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由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受托人法,可以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办法》,引导受托人更加规范地管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受托人管理办法》中需要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地位予以确认,需要对受托人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界定。
(五)企业年金的税制要完善
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实行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果可能会强化这种缺陷,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我国目前不宜实行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当加大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对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加以一定限制,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相对公平的多层次企业年金税收体系,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一定的公平性,进而达到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目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