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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年金市场发展趋势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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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年金保险发展市场趋势如何呢?以下是详细分析。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概念、委托管理、变更机制等进行了严格界定,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供政策依据,必定将对我国集合年金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市场上已推出的集合年金产品进行调查,对供给主体、集合年金产品、产品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未来我国集合年金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集合年金供给主体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这一模式明确了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同时也表明集合年金产品供给方为受托人。目前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认证的受托人共有12家,其中信托公司4家(中诚信托、华宝信托、中信信托、上海国际信托);银行3家(工商银行[4.00-2.91%股吧研报]、建设银行[4.44-1.99%股吧研报]、招商银行[11.33-3.08%股吧研报]);保险公司5家(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在以受托人为主导的模式下,信托、银行及保险公司皆有望成为集合年金计划的供给主体。

  为了解集合年金市场供给现状,本文对12家受托人进行在线调查,结果显示,5家保险公司和3家银行都在官方网站上推出了集合年金产品,而4家信托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却无类似产品。尽管不能以此推断信托公司没有研发集合年金产品,但为严谨起见,本文排除信托公司作为供给方,认为目前我国集合年金供给主体为获得受托资格的5家保险公司和3家银行。

  集合年金供给数量与供给模式

  通过访问受托人官方网站和参考其他公开披露信息,经统计,市场上现有集合年金产品共36款。其中,保险公司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数量最多,为28款,占比77.8%;银行研发的集合年金产品为8款,占比22.2%。数据显示,保险公司为集合年金市场的主要供给方,其中太平养老和泰康养老各以8款集合年金产品居于首位,各占现有产品数量的22%;长江养老位居第二(5款,14%);平安养老排名第三(4款,11%);国寿养老、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并列第四(3款,9%);工商银行最少(2款,6%)。

  调查显示,供给的36款集合年金计划中有23款为“2+2”模式(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另一机构担任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所占比例为63.9%;其次为“2+1+N”模式(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共9款,占比为16.7%。其他模式还有“3+1”(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2+1+2”(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2家投资管理人)、“1+2+N”(选定一机构担任受托人、银行担任账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2+1+1”(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1家投资管理人)。经统计,“2+2”及“2+1+N”模式为目前集合年金供给市场上的主流模式,二者占总产品数量的80.6%,供给的23款“2+2”模式全悉由保险公司供给;9款“2+1+N”模式中有6款由银行供给,可见保险公司普遍偏好“2+2”模式,银行则偏向于研发“2+1+N”模式集合产品。下面对集合年金产品模式进行分析:

  第一,“2+2”模式。“2+2”集合年金模式为目前市场上主流模式,全部由保险公司供给。在此模式下,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托管人与账户管理人之间的沟通由外部转为内部沟通,与单一年金计划相比,更为快捷高效。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由于不合规,如不对现行的“2+2”模式进行改造,预计该模式会逐渐淡出市场,不会成为未来集合年金市场中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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