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2+1+N”模式。该模式市场供给主体为取得受托资格的银行,由于此模式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的规定并依托银行庞大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点和运作经验,有望成为未来主流模式,银行也有望凭借其市场领先优势在集合年金市场上获得主动权并占领主导地位。
第三,其他模式。在集合年金市场中,除主流模式外,还存在“3+1”、“1+2+N”、“2+1+1”、“1+2+1”等其他模式。其中“3+1”模式由获得受托人、账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发起,与“2+2”模式相比,捆绑程度更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但由于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的规定,如不加以改造,预计该模式不会成为未来主流模式;“1+2+N”与“2+1+N”模式类似,差别在于账户管理人与受托人还是与托管人捆绑;“1+2+1”模式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为3名的规定,可通过增加投资管理人的数量,将其改造成符合规定的模式。
集合年金市场展望
第一,银行业有望在集合年金市场占据有利地位。2007年,监管部门向商业银行开放受托人资格,获得受托人资格的3家银行皆推出了集合年金产品,绝大多数采用“2+1+N”,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以上的监管要求,凭借其广泛的网点便利和长期积累的客户资源优势[2353.61-3.24%],可预测,银行业将在集合年金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集合年金市场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第二,保险业有望继续保持传统优势地位并对产品进行升级改造。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是年金市场重要的服务供应商,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在集合年金市场中,保险公司供给产品占市场总供给数量的比例为80.6%,是该市场上主要的供给方。尽管保险公司推出的集合年金计划以“2+2”模式为主,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为3名的监管要求,但凭借多年企业年金产品研发和运作经验,有望将现行产品进行升级改造,研发符合监管要求的集合计划,继续保持传统优势地位。
第三,信托公司有望参与集合年金市场。集合年金定位于中小企业客户,但由于中小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管理费收入低,维护成本较高,获得受托资格信托公司并没有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产品,而是将市场定位于高端客户,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一旦集合年金计划政策逐渐明晰,信托业也有可能发挥其受托优势,联合各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受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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