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人李平(化名)是个70后,2008年9月的一天,镇江某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畅(化名)向他推销一份来自上海某保险公司的高额人寿保险,每期保险费10万元,缴费期间为20年。
起初李平也没太在意,后来王畅表示,只要购买这一保险产品,李平即可获赠等额的代理公司原始股,而该股票一年后就将在美国上市,上市后的上涨空间非常巨大。王畅的这番说辞让李平迅速心动了:买保险还送股票,那不是赚大了吗?更让李平兴奋的是,“含金量”如此之高的原始股只需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就可获得。由于王畅说得有板有眼,李平深信不疑,立即在当天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
“原始股”不见踪影
不久,李平以王畅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李平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方面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就在交涉的过程中,李平突然有一天发现当初还信誓旦旦的代理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公司办公室也人去楼空了。
直到此时,李平才恍然大悟,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所谓公司“原始股”上市纯属子虚乌有。又急又气的李平在无奈之下,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0030元;同时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原被告庭上激战
那么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又是怎么为自己辩解的呢?
与许多金融纠纷一样,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声称代理公司股票将上市,并承诺将所谓“激励股份”转让给客户,这些都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李平清楚地知道各项保险利益,并不包括代理公司的股权。
对此,李平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这是李平托人向代理公司讨要说法时录制下来的。在录音中,一位现场接待的代理人说道:“我有公司的宣导片为证,证明公司当时宣导第二年铁定上市的,如果公司不这样宣导,我们业务员也不会这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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