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原告解释说,他当时买这个保险就是冲着原始股来的,因此只想买一年的保险,没想过要继续交下去,“我没这么多钱,当时代理人也说,只要交10万元就行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是我确认其欺诈的时间,之前一直在与代理人交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平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返还李平人民币70030元。
不可轻信口头承诺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林晓君
近年来,轻信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不看清楚保险条款就签订保单的现象比较多,这固然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很多不规范操作有关,但很多客户对自己轻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心态也应该进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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