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孩子投保了合众人寿“稳赢一生”保额2万,交费期20年,年交保费11642元,并选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交费期19年,年交保费128元。
该计划利益特点:孩子生存至20周岁保单周年日的时候给付186272元特别生存金。这笔钱刚好可以供孩子上大学使用,满足大学教育的费用开支。这个保险计划从合同生效满21年至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每年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即1200元/年给付生存保险金,这一些钱可以用作每年的体检费、上网费用等生活费用开支。满65周岁至84周岁之间每年生存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即2400元/年给付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为养老年金的保证领取期,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满85周岁至99周岁每年生存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额的18%给付,即3600元/年给付养老年金。生存至百岁还有6万元的祝寿金,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年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如果考虑红利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获得的收益还会更可观。
在身故保障方面,孩子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不符合特别生存金给付条件,并且本公司未给付特别生存金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同时保障计划还有高额的意外保障: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由于附加投保人豁免,万一王女士全残或身故,豁免以后所应交的保费,合同的保障利益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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