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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选择“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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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民工的一个非常大的特性就是“流动”,这一特性给他们的养老带来极大的不便利,由于我国各地区养老标准和接纳条件不同,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很难满足交满十五年的期限,即使交满也不知道该领取多少。要解决这一难题,可依据农民工流动特点,让保险也可以在地区之间“流动”。

  目前在中国,有一部分“亦工亦农、城乡两栖”的农民工,有调查表明,这部分人大约有1.2—1.5亿之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是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特点是:流动性很强,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社会保险如何覆盖农民工以及在城市间流动迁移的流动人口。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工的流动与“块块分割”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参保的农民工一旦流动,其本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大头”就会被原参保地截留。具体而言,在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极为不利:

  其一,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其二,在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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