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当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也就是低于以下标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为200元;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为185元;周至县、高陵县、户县、蓝田县为160元,才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家庭收入是新转的居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市民政局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注释。即,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被征地农民转居民人员收入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执行。对于他们领取的各种征地补偿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已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费用、重大的教育费用、当地平均住宅房屋建设费用和住房造价12%的维修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譬如,有户两口之家共领到征地补偿金2万元,扣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外还剩400元,按照当地每人月补差200元的低保标准,这个家庭的成员只能从一个月后享受低保待遇。
鉴于居民家庭收入上的差异,此次被征地农民转居民后享受低保金,仍然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将享受相关的待遇。对连续三个月不到发放机构领取保障金者,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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