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制约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由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吉林省的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提供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集体养老面临诸多困难。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社会优抚、社会救助以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了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程度的降低。目前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已难以承担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辅助作用。
吉林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提高认知程度,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明确,吉林省应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增加省级试点,争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的农村养老问题涉及面广、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整合现有各类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过渡和衔接。同时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热情,鼓励农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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