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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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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成为影响社会的关键性力量,对养老金的处理和经营也成为人们讨论的主题,频频出事的养老基金也昭示这养老金管理的漏洞,因此从法律上探讨养老金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意义。
  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划出部分基金用于互济来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投入部分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便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能力,能够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应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将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基金由县级政府部门管理,一部分进行集中管理,主要用于投资国家可以制定一些保护性的投资项目,将集中管理的基金向收益高、风险低的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

  增加农民收入。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业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低与农业收益关系密切。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是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水平的经济前提,增加农民收入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增加农民收入主要应从继续落实国家的各种农业政策入手,保证农民在增产的情况下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应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从而使农民的实际收入得到有效提高,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拥有必要的物质保障。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前提。经济的发展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目前分散的农业生产进行集中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积累。除此以外,还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结构调整,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建立基层财务公开制度,通过减少消耗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同时应制定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水平。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会需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证农民分享社会进步成果,使农民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因此,吉林省应加快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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