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集机制,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根据《社会保险法》、《物权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规定》。
补贴范围
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牧业人口,在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均可享受缴费补贴。被征收部分土地后剩余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具体补贴对象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补贴办法
纳入补贴范围的被征地农牧民,从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月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补贴原则上对年龄较大、征地比例较高的多补贴,对年龄较小、征地比例较低的少补贴。年度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比例乘以被征地比例确定。
符合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未参保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至44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龄每增长1岁相应递增半年的缴费补贴;4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给予15年的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牧民无论选择何种制度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及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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