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经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人数、面积、比例进行核算后,由各地政府在报批征地前预存入财政专户,不得减免。征地项目批准后,财政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补贴相关资料对预存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参保补贴费用不落实的,不予报批和实施征地。
各地须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历年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计提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政策衔接
本暂行规定下发前各地政府对被征地农牧民作出参保补贴承诺的,按照《暂行规定》足额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未作出承诺或存在其它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各地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在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办理衔接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意见》办理。
组织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当地被征地农牧民参保补贴具体办法、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牧民人数、征地面积、征地比例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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