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缴费主体)
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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