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配偶共同从事个体经营,且配偶无其他用人单位的,配偶可以雇主身份参保及补缴,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结婚证》(民政部门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户口簿(含与户主关系页)等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我市居民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能否在我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答:现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可以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需补缴以往年度养老保险的,补缴时段应具有本市户籍。
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答: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2006年10月1日之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渝府发〔2006〕143号文件的规定,由原单位以单位参保的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补缴需提供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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