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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政府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霍邱单位怎么办理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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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霍邱政府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霍邱单位怎么办理参保。霍邱县多措并举认真抓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可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待遇资格审核。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核实工作,统一上报生存状况核查信息;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霍邱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老农保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政策扶持、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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