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企业现在存在一种情况:没有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是按“下限”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严重损害员工利益。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员工和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这种缴费方式就给企业少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留出了“空间”,让企业可以通过压低社保缴费成本而获益。
我市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员工和用人单位实行“双缴费基数”。一个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一笔收了,不存在按照“上限”、“下限”缴费的问题。
市社保局负责人说:“我们会与税务部门核对。如果企业缴纳社保的工资总额比报到税务部门的少,相差部分就得补纳税。”
另一个缴费基数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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