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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国际经验能否本土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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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日前正式下发通知,允许试点变额年金保险,这款既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又将保单利益与其连结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的人身保险产品,与投连险最大的不同,是能够按照保单的约定,拥有最低的保单利益保证。

  并且,人的预期寿命延长带来的财务风险尤为重要。该风险具有系统性,传统风险管理手段很难实现风险分散。保险公司要管理好这种不断累积而无法分散的系统性风险,并只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需要承担极高的成本。同时,它也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及财务风险对冲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这使得国内保险公司面临高难度的技术桎梏。

  其次,是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制约。变额年金保险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具有良好的抗通胀性,但其投资回报随金融市场波动而波动,由此带来诸多的不稳定因素。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变额年金保险(包括个人和团体)收益严重缩水,正是一个极好的例子。2008年北美地区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下降15%,管理的资产额下降24%;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因对冲成本急剧上升,出现了巨额亏损。

  在变额年金保险上,保险公司既要承担保险保障风险,同时还要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投资风险。

  此外,变额年金保险对于产品透明度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都有一套高标准。因此,保险公司既要针对此类产品设计一个相对合理且富有市场竞争力的保证利益,又要避免偿付能力风险,这对于尚处在保险市场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在资金运用效益和风险管控方面都面临着巨大挑战。

  第三,是销售渠道的制约。作为一类相对复杂的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对保险公司的销售资质、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素质,都有着高于传统产品的配套要求。在美国,销售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人员除了获得保险销售资格外,还必须获得证券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投保人购买变额年金保险前,销售人员必须提供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如实告知客户相关账户收益、费用负担等方面情况和风险提示。

  而国内保险营销员素质参差不齐,学历水平普遍不高,保险代理市场粗放且秩序混乱。如果不对销售渠道加以严格监管的话,这种现状很可能对变额年金保险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第四,是资本市场的制约。变额年金保险的投资账户收益与资本市场高度关联,其账户价值很大程度上需要一个相对稳定利好的资本市场。一旦经营不慎,可能出现巨额亏损,甚至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该产品的成功运行还需要一套切实并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这些都需要一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近年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于上述要求,还不够成熟。

  第五,是消费者理财观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受传统理念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中国人普遍理财观念保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变额年金类的投资型险种,投资风险更多地是由被保险人承担,要求保险消费者具备一定的保险、投资知识,这些都依赖于消费者“保险消费成熟度”的提高和对市场的认识理解。

  最后,是保险法规和监管机构的制约。在美国,变额年金是一种保险和证券交叉的复合型产品,接受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变额年金管控办法。

  不可否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新型寿险产品监管水平的提高,在推动新型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更为谨慎和理性。根据《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监管部门正是出于前述因素的考虑,迟迟没有批准变额年金保险的市场准入,这也是导致该产品在我国保险市场上长期空白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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