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建立了三大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上三个层次中,第二、三层次因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别,采用完全积累办法,设立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原则,因此两者合起来又被称作商业性养老保险,它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对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更是无法使之达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企业方面也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既享受税收优惠,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又稳定员工,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管理发展,因此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
有数据显示,1997年至2002年,商业保险的发展较快,其中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从600亿元上升到2274.64亿元,商业人寿保险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8%以上。2004年6月,国内首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获准成立,企业年金市场进入实际市场操作阶段。尽管如此,由于受种种条件限制,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和潜在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以其中的企业年金为例,购买群体还限于国有企业,销售上更多的还是依赖行政手段,企业和职工自主投保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截止2002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655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7%,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比2001年增加0.7个百分点;参与的企业为16000多家,覆盖的企业户数占我国企业总量的1%左右;企业年金总积累量为260亿元,占GDP的0.25%。
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企业负担较重、运行机制不规范、人们的传统保险意识保守等。但本文重点研究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发展的桎梏,并寻求解决之策。
二、当前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财政工具,国家通过对税基、税率等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社会资金流向。扶持战略部门发展,促进国民可持续增长。要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完善与实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保险税制是在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5%)和企业所得税(33%)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7%)、教育附加(3%)、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对于我国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大力发展的,发展时间短,现行税制中对养老保险的涉税问题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现有具体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1.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保险公司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是较明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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