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法律规定缺失
1.税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的缺失。税法作为我国税收指导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优惠严重缺失。
(1)对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没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如何计税,是否可以免税也没有具体规定。
(2)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规定,但并没有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只允许纳税人扣除一次养老保险缴费,不允许多次扣除。
2.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我国至今没有考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这样可能导致企业年金缺乏吸引员工的激励作用。没有员工的主动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就缺乏群众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政府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四、政策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联系中国国情,在政策面上,我们建议如下:
(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避税需求。在国外,人们形象地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避税所”,因此,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然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拿企业年金来说,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而我国仅为4%。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我国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但是基于我国财政紧张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有很大改观的现实,如果在此方面优惠,我国可以逐步提高到6%~10%的缴费比例免税。同时给地方更大自由性,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具体的年金免税率。
另外,要在吸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考虑继续扩大税收优惠地区的范围。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应视其经营状况,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问题与建议
(二)严格税收监管措施,防止举办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所以应该在给予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避免造成税收漏洞。
1.可以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参加者每年向该计划的缴费额制定限制性规定。在美国,如果每年向个人账户的缴费额超过了2000美元的上限,对超过部分将加收6%的罚款。
2.在未到期前,企业年金参加者如果从个人账户中提款必须要缴纳所得税。
3.对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管理、投资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查制度,防止先投后退的舞弊行为,同时也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任何好的措施,如果没有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证,最后都将是一纸空文。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必须要将措施形成法律。无论是“优惠政策”还是“监管政策”,力争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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