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初步探索阶段1986—2000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第一次提及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职工养老保障的补充。
1994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1995年6月,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中包括了个人和团体年金保险。
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进一步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设。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再一次被强调。
2、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加速发展阶段2001-2007
前已提及,从2001年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5%,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2004年平安、太平首批养老保险公司的成立,随后的几年国寿、泰康、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到目前为止有五家养老保险公司。
2004年11月,根据“入世”承诺,保险业对外资全面开放,不仅包括放开所有区域和业务范围,还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其进驻的省份内全面展开。中国保监会宣布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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