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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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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险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复业以来,就开始提供养老保险产品,在所有的保险业务种类中,养老保险业务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个位置。总的说来,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历了三个历程。

  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第23号)。文件中提出了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鼓励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文件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险业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从2007年开始,各保险巨头明显增加了在养老保险市场中扩张的速度。3月,平安养老保险先后获准在辽宁、湖北、山东和青岛等10个省市设立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在全国布点,旨在使自身成为养老保险市场的领跑者,并将为我国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样是在3月,太平保险向其养老保险业务增资3亿,同年5月,太平养老的注册资本提高到5亿元。

  在此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数量不断提升,创新产品层出不穷。2005年之前的商业养老保险基本上是纯养老型的,是固定利率的养老保险产品,2005年之后寿险公司对养老保险产品作了修改,加入了分红或万能险的投资功能,将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实际分红和结算利率将视寿险公司的经营水平而定。

  3、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1月1日,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专业的养老保险方面的管理规定,《办法》的出台在推动保险行业在养老保险事业上进一步向专业化纵深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速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2008年6月14日,第一款商业养老保险地方性试点法规《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颁发。细则规定在天津市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开发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其预定利率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的约束,但应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保险公司开发万能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其最低保证利率亦不受《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的约束,亦应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同时,投保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这一细则加速商业养老保险的创新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对加速商业养老保险的建设和税收优惠的改革进行了强调。

  2009年,在召开的两会上,代表委员就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及税收优惠给出建议。4月,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已提上日程,在上海试点约2-3年后有望在全国推广。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而言,意味着巨大的税收优惠,开展养老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将因此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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