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寿险、非寿险都有投资型产品,但无论从产品数量上看,还是从保费规模看,以寿险为多。产险公司中只有少数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而寿险公司都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所以,我们首先探讨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有关问题。
按照保险理论,凡保险产品都具有保障功能,长期人寿保险除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具有储蓄功能。
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表现在,投保人以少量的固定保费支出获得高额的保障,即赔款可以是保费的许多倍。如企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率是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赔款最高可以是所交保费的几百倍。
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储蓄功能,如果我们把储蓄也看作是一种投资手段,也可以说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表现在: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死亡给付可以是已交保费的几十倍、上百倍;养老金保险提供生存保障,这种生存保障也可称为长寿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寿命长,领取的养老金总和可以是所交保费的几倍、十几倍;定期生死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也提供生存保障,保险期间较长、分期缴费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前一阶段死亡,死亡保险金可以是已交保费的数倍。
寿险产品的投资功能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投保人可分享其收益,分享的形式因产品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两全保险中的满期生存给付是生存保障,但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更像是收回投资的本金并获回报。
尽管寿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但一般并不适合作为投资手段,因为寿险产品设计的出发点是提供保障,保障功能是第一性的,投资功能是第二性的。投资功能服务于保障功能,投保人所交保费及其收益,最终全部或相当大的部分要用于保障,即死亡给付、年金给付。
如果一定要把寿险产品分为保障型、投资型,那么这种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产品应该属于保障型产品。而投资型产品,应该是指目前实际存在的一种“去保障化”的寿险产品——在产品设计上,有意识地弱化甚至取消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从而凸显其投资功能。从形式上看仍是寿险产品,实质上成为一种投资工具,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
按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的产品主要包括三类,即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养老金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无法去保障化。死亡保险只提供死亡保障,即使去保障化也无法凸显投资功能,所以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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