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法律关系上,企业年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同属于信托关系,不同于保险的契约合同关系。企业年金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也是信托关系。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合同关系。
其次,在运营主体方面,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及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专业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指的是养老金管理公司,并非限定的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的运营主体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实质同时承担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的角色,基金的托管人同时承担基金的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保险运营主体包含投保人与保险人。企业年金的运营主体与治理结构,类似于共同基金,完全区别于保险运营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两个主体。
然后,在运营的风险收益方面,共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依照基金法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与承担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主体依据企业年金法规与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进行管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归企业年金基金所有、风险由企业年金委托人承担。保险运营的风险则完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完全按照保险合同享受保险权益。在风险承担上,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相同,与保险不同。
最后,在信息披露机制方面,《年金办法》与《基金法》取得了高度的一致,都要求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而保险只是按照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纳入统计的621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6760.80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4535.07亿份。基金行业虽然发展时间不长、委托人投资并没有税收优惠,但是无论是行业规模还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益,都处于金融子行业的高端。而且,基金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在混业合作上,都取得了多赢的市场效果。企业年金机构按照共同基金的金融产品属性定位机构策略、市场策略、管理策略、发展策略、竞争战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才有准确的方向,才有效益、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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