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咨询,各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由于一些债务问题,到时会不会因此被法院查封、冻结、抵债、转移支付等等。
就这些问题,我仍然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先生二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他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围人的爱戴。他有一个老同事的儿子,是做保险的,时常向他推销保险,张先生也是有求必应,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张先生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张先生和他太太没有子女,视两个外甥女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太太、两个外甥女的名字。但天有不测风云,自前些年起,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几次想重振事业都无功而返,但为此却在外面却借了一屁股的债,当然也就难以归还。开始债主还碍于朋友情面,还是以温情催讨为主,但张先生四面楚歌,写了借条、签了保证书都无法兑现,致使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此后债还未了,张先生却一病不起,撒手人寰。
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张先生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可怜张太太已年近70,常年在家养病,又没有正常收入,听债主讲,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因此终日唉声叹气。
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合理解决。张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为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保险和指定受益人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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