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制度操作性差的问题。尽管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操作性较差。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企业要建立年金理事会,但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能不能承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此类问题企业尚不清楚,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主动性的缺乏。再比如,现行办法设计的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中,对于机构之间怎么配合、如何制约等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以上问题不能得到相应答案,在现实工作中,总会有职工提出“40年后能否拿到养老金”、“谁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政府职能部门如何保证员工养老金不会越变越少”这样一些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每个月的工资除了要扣除正常的社保等费用以外,还要拿出一部分钱来交到企业年金基金里去,而且这个基金只能到职工离退休以后才能拿到。这对一个年轻人来讲,可能是30年甚至40年的时间,这么长时间会遇到政策变动、通货膨胀等投资风险,职工自然要问:谁能保证几十年以后我真的能拿到这笔钱?鉴于以上顾虑,即使实力雄厚的企业也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持谨慎态度。
为了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在年金制度中应当充分体现保障企业年金受益人利益的原则。受益人是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动力,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伤害的群体,因此各国都将保护受益人利益作为核心原则。我国信用意识还比较欠缺,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健全,更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强化对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尤其要改变现行制度中让受益人全部承担市场风险的规定,以便形成各个企业年金当事人共担风险的机制,进而促进企业年金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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