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政惠泽城镇居民,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此时更需要乘势而上。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阳光普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基本养老为重点,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惠泽城镇居民,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此时更需要乘势而上。
指导意见中显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共10个档次的个人缴费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虽然很广,但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此时,商业养老保险则可以丰富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相比之下,社会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固定数额,缺乏弹性,而商业养老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足按月领、按年领,还可以一次性领取一大笔资金,有的还可以在按月领取的同时在到一定年龄时再领取一部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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