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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催生商业养老险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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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可能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寿险行业如何转型突围成为行业聚焦点。当前,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生育率低、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等问题已经成为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考验。谁来养活中国?我们是否会延迟退休?如何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品质?面对日益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大力开拓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正在成为寿险行业最为广阔的商业“蓝海”。

  先重疾后养老

  人生需求分段侧重全面覆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正是因为中国养老保险市场巨大的发展空间,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发力养老市场,不仅仅大力投资养老社区及养老产业,在保险产品的营销上,也开始加大研发和销售力度。纵观整个2012年的寿险市场,各家保险公司重点推出的产品形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为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护理类产品在内的健康险产品,另外一大类则为满足未来养老需求的年金类保险产品。

  “在此之前市场上还从未出现,将重疾、养老、护理、身故、高残等保障责任综合到一起的养老保险组合”。一位保险专家表示。

  据中国人寿产品开发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国寿鑫裕养老保险组合在产品设计上,最大的特点是,从整个人生需求全面规划,并按照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分段划分各有侧重,一个组合多种选择,实现了养老需求的全覆盖,以养老产品为依托,险种搭配自由灵活。

  比如在养老金领取之前,消费者人到中年,需要重点防范重大疾病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障40种重大疾病,将发病率较高的重大疾病囊括其中,罹患重疾时给付一倍的基本保额,而如果被保人不幸罹患保险合同所指恶性肿瘤,还可额外给付50%的基本保额,使得被保险人得以病有所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此外,如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而在养老金领取期间,为使被保险人有足够的养老金提高晚年生活品质,该产品组合则侧重在养老金的给付上,养老金领取年限可长达25年,足额的养老金储备将使得被保险人在未来退休的25年内,可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样的产品设计,可谓先保重疾,后重养老,同时还可包含护理等保险责任,将消费者在一生中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全部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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