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今年1月,季某工资70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200元,其中企业缴费1600元,个人缴费6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计400元(假如上述企业和个人缴费均符合规定标准)。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季某年金需缴费2000元,其中企业缴费1500,个人缴费500元,应缴费用已由企业代扣代缴并已缴存到指定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1600元,季某不需缴税;而年金企业缴费1500元,季某应纳税45元(1500×3%)。
(二)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年金要纳税而基本养老保险等不超规定部分不纳税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因此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要纳税。
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续例一,季某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600元、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等计400元,由于均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可以在季某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500元,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因此,季某应纳税145元〔(7000-600-400-3500)×10%-105〕。
综上所述,季某今年1月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元190(45+145)。经企业代扣代缴后,季某实际到手的工资为5310元(7000-600-400-500-190)。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差异
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国家规定的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保险,都需要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计算方法不同。
(一)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今年1月,季某工资7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6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等计400元(均符合规定标准)后余6000元,假如企业不实行年金计划而是为季某办理商业保险,并已向保险公司缴纳费2000元,其中企业缴费1500元,个人缴费500元,已由企业代扣代缴。则季某应纳税295元〔(6000+1500-3500)×10%-105〕。
(二)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单独适用税率
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季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1500元,单独适用税率。
续例一,季某今年1月应纳税190元〔(7000-600-400-3500)×10%-105+(1500×3%)〕。
由此可见,同样的应税金额不同的算法,企业年金比商业保险节税105元(295-190)。税法规定企业年金计税时的特殊算法,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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