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养老保险补缴突破两年时限”,很多参保人关心“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只要能提供10年前在单位工作的证明,就能要求社保部门为我追回单位10年前没给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对此,记者采访社保部门获悉,参保人不要误读“养老保险补缴突破两年时限”,法定强制“追缴”养老保险的年限仍为两年;今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的新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对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并非法定强制,并且补缴自应缴之日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保部门提醒参保人,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应在两年的法定时效内投诉。
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补缴但要加收滞纳金
由于参保人的退休待遇与参保年限等因素挂钩,多年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广受参保人关注。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两年。按照原政策,在今年之前,超过两年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就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了。但今年1月1日我市施行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养老保险“历史欠费”作出规定,打开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道。新政策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根据此前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补缴标准拟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非法定强制“追缴”年限仍为两年
补缴养老保险的通道打开以后,有员工希望企业为自己补缴两年之前甚至10年之前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此,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解释,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部门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
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该“补缴”并非法定强制,采取自愿原则,员工可与企业协商:是否补缴?补缴的钱谁来出?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呼吁参保人权益受损后在法定时效投诉
社保部门多次呼吁:企业违反规定迟缴、少缴和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参保人请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同时提醒企业,自2011年7月1日以来,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的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通过滞纳金及强制征缴等法规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及经营者应自觉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及时将相关的参保情况告知职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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