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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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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山西运城的。父亲是1969年参加工作的,属于部队转业回来的。工厂倒闭以后补了一部分工资,当时说可以转到养老保险。我们没有办理!去年我们办理的时候保费是30000元,交了25000元滞纳金。共55000多!请问一下我们该不该交这个滞纳金

  问:我山西运城的。父亲是1969年参加工作的,属于部队转业回来的。工厂倒闭以后补了一部分工资,当时说可以转到养老保险。我们没有办理!去年我们办理的时候保费是30000元,交了25000元滞纳金。共55000多!请问一下我们该不该交这个滞纳金。我在网上看到报告说一次性交的话就不收滞纳金!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收费合理吗?有明文规定吗?请详细指教一下,多谢了!

  答:征收滞纳金是合法的,特定时间的减免是一种临时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减免文件是2009年9月29日发出的,10月10日起执行,截止到2009年底。其间办理的应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该办法执行前,已按当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企业或个人,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改。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

  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相关问题

  (一)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二)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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