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逐步探索并构建了三支柱养老体系的框架。但三支柱发展极不平衡: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在发挥作用,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发展十分不足。
目前我国经济尚处于较快增长阶段,距离养老金支付供需矛盾高峰还有一段时间,应该抓住这一时间窗口,及时厘清政府、企业、个人的养老责任,重构养老保障体系,构建起名符其实的三支柱养老体系。在重构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既要注重发挥政府作用,也要更多的使用市场机制的力量,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公平和可持续性
首先要强化政府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与义务,定位于提供政策保障,向参保者提供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作为“最后出场人”向制度提供财务担保,承担兜底责任。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公平性,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要逐步在各制度之间建立无障碍通道,可实现各制度间的顺利转换,维护社会公平。
更多关注新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完善政策的制定和设计,做实城乡居民的全覆盖,使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普惠性。
深度改革的方向在于做实个人账户并独立投资运作。建议通过国有资产划拨等手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独立运作,和企业年金共同构成实质性第二支柱。按照第二支柱的模式进行投资管理,进行专业化、多元化投资,实现保值增值和自我积累。
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重视对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以立法形式合理界定三支柱的定位,明确企业年金的性质和在多支柱养老体系中的地位,这是推动企业年金大发展的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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