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两大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转移衔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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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制度模式问题是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关键性问题。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到市场、从职工到居民、从城市到农村,经历了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当前,应重点在参保和待遇调整两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参保方面,应坚持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巩固和实现人员全覆盖。按照职工和居民两大制度安排,全覆盖要求的应参保人员为10.5亿人,目前尚有2亿多人未参保。在城镇,主要是农民工、家政服务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和残疾人等,多数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小微企业工作,由于经济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缺乏缴费能力;在农村,主要是部分年龄较轻的农村居民,缺乏风险和保障意识,也有部分贫困人口缺乏缴费能力。另外,企业职工中断缴费现象突出。2013年,企业中断缴费人数比2012年增长12.7%,高于企业参保职工增长率7.1个百分点。巩固和实现人员全覆盖形势严峻,工作艰巨。必须通过法律强制和利益引导相结合,完善政策和工作推动相结合,逐步把符合条件的人纳入相应的制度。待遇调整方面,尽快完善统筹各类人群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前,基本养老金调整尚未实现调整机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基础,形成与物价变动和工资增长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统筹建立机关事业、企业基本统一的正常调整机制。同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使不同参保人群都能公平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二是进一步完善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目前,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已平稳实施,解决了职工与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但一些深层次问题严重影响这一政策的实施和运行。
首先,在待遇领取的年龄条件方面,两大制度都规定了最低缴费15年,但城乡居民不论男女都需要年满60周岁,而企业女职工是50岁、干部是55岁。于是处在50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在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面临标准不统一,要求不一致问题。出现女性有可能在职工制度中满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而转移到居民制度又需要继续缴费的情况。反之,一名超过55岁不足60岁的女性从居民转移至职工制度又面临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尴尬境地。应尽快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要求,出台企业职工延迟退休年龄办法。
其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基本实现省级统筹,正在积极研究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企业职工在统筹区内流动不需要办理关系转移。而城乡居民的基金管理仍以县级为主,职工和居民在两个制度间如跨省转移将面临转出地和转入地办理机构不对等、沟通联络不顺畅的矛盾,影响办理效率。同时,我国按行政层级逐级审批办理也与之难以相匹配。
最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实账积累,这些资金基本由个人缴费形成,而且没有历史债务负担。而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工作步履艰难,实现记账管理不可避免,在历史债务和新的空账下,基金的投资运营面临难题。居民的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按市场规则投资运营,而职工的个人账户收益实行政府规定记账利率办法。两种规则下遇到转移接续合并个人账户时,实账投资收益的个人账户和记账产生的权益如何对接和合并,也是两大制度转移接续中遇到的难题。应尽快出台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完善个人账户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办法。
尽管目前城乡居民参保人数(2014年底为5亿多人)多于职工参保人数(2014年底为3.4亿人),但毫无疑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的主体,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及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代表了制度的发展方向。而具有一定普惠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过渡性安排。随着“两个一百年”伟大梦想及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最终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