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实施范围不包括编制外人员
《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