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裁判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原告的人事档案,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保管,原告无权接触,档案丢失是档案保管部门没有尽到保管的职责,职工的人事档案,是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是唯一证据。
原告唐某提供的毕业证书、工作证、某无线电厂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职务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期间原告一直在该厂工作。因此,1997年8月至1992年7月能够视同为原告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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