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研究认为,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平均成本在10—14万元之间,并以此推论中国未来10—20年将为农民工市民化耗费总额20—50万亿的公共成本。相较于我国每年13万亿元的财政收入而言,如此庞大的支出成本,令政府决策和社会舆论都为之却步。事实上,当前实施市民化政策的成本被严重高估,导致其被高估的原因是我们在认知市民化成本方面存在几个严重误区。
一是在核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时,忽视了一个最为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公共服务是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市民化的边际成本并不是把城市的公共服务总量除以城市户籍总人口得到的平均值,因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存在非常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当一个城市新增一个人口的时候,这个人口占用的公共资源要远远低于既有人口所需要资金的平均数量。众所周知,在赋予农民工的市民化待遇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如公共医疗、基础教育、市政建设等,这些领域均存在较强的规模效应,城市吸纳外来人口并不需要等比例地增加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举例来说,在一间大约容纳30名小学生的教室里,如果增加5名学生(请注意,这是接近20%的增长幅度),只需要增加一排座位,这就可以在不增加教室数量的条件下使学校的容量大大增加,但其增加的成本却远远小于原先的生均成本。
二是在核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中进行了大量重复计算,造成了成本核算的虚高。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不应以城市人均公共服务成本来核算其新增成本。因为在现行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制下,农民工依法享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而市民化过程仅仅是将农民工享有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转化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新增的成本仅为城乡人均公共服务的差额,而现有核算方法大多仅考虑了农民工市民化后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的增加项,而忽视了其放弃农村公共服务的减少项,因此导致了成本的重复核算。如2011年中国城乡初中人均财政性教育经费分别为8181元和7439元,差额仅为742元;而城乡小学人均财政性教育经费分别为6121元和5719元,差额仅为402元。这表明市民化所需负担的新增成本远小于城镇居民的人均公共服务成本,而以后者计算无疑夸大了市民化政策的成本。
三是在核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过程中不应以总支出额来计算其成本,而应以年度新增支出流量计算。已有研究中所核算的20—50万亿的总市民化成本,大多考虑了未来若干年发生在被市民化群体上的公共成本,如不少研究将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20年计算,中学义务教育按3年计算,低保、医疗救助和社会管理费用按44年计算,等等,核算的是一个若干年度的支出总额。事实上,这种核算是不具有政策意义的,只有核算每个财政年度的新增财政成本,才对政府决策具有参考价值。有研究按照流量核算当年新增市民化支出,每年新增支出仅为6409亿元,远低于基于按照总量支出方法核算的成本数额。而相较于13万亿的财政收入规模,每年6000多亿元的市民化成本也并非完全难以负担。
四是核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应严格区分个人成本和公共成本,不应将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在成本中。在某些成本核算中,将农民工的所有社会保障成本均计算为了市民化成本,忽视了其中相当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是由个人承担的事实。如“五险一金”作为居民最主要的社会保障,其绝大部分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的份额很少,如2011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平均每人5951元,而财政对城市居民每人每年的基本养老补助金额仅为772元。此外,大多研究还将农民工的住房成本以建设廉租房的形式计算到了市民化成本当中,其实这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核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应严格区分个人成本和公共成本,不应将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在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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