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储存额全转移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累计计算。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统筹账户部分则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关系接续
凭缴费凭证可异地续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必在两地来回奔波。
年龄偏大者异地就业要建临时账户
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退休年龄的,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领退休金
缴费满10年所在地为退休地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在户籍地办退休手续,领退休金;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领退休金;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解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难在哪?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多年未能解决,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
据人保部介绍,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执行中,少数转入地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致使部分参保人员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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