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在销售理财型产品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营销员与保险客户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由个例的逆选择发展到普遍的信用危机。在2000年前后平安保险发展投连险时出现的误导事件和大面积退保风波就是前车之鉴。在当前社会公众维权意识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发展理财型保险若在某些环节上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公众维权诉讼案件。
在理财型保险方面,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与保险业共同争取投资理财这块"蛋糕",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未来寿险市场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市场上新推出的理财型产品存在通过设定保证收益账户的形式吸引消费者,这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蕴藏着新的风险。
因此,有来自监管部门的建议称,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应当增加理财型保单的选择权和增强灵活性:如允许投连险保单持有人将投连险保单转换成万能险或定期人寿保单、两全保单;允许保单持有人减少理财账户的余额,增加保障账户的保险金额,提高理财型保险的保障程度;允许保单持有人依据市场理财风险状况在股票或债券类的不同理财账户间切换,提高账户间资金转移的灵活性,将资产贬值损失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