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针对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拟定了四条投资原则:一是资金经营风险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完全承担;二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证不低于3.5%的年收益率;三是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费用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一样,由中央财政预算划拨;四是一旦年投资收益率高于3.5%,收益将一半用于建立风险基金,填补将来可能出现的投资亏损。
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省市将中央补助的个人账户基金交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而地方政府补助的部分则由地方管理,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规定,因此依然只可存放在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2006年12月,全国社保基金会开始受托管理天津、山西、河南、新疆、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和湖北9个试点省(市、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中央补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工作运行良好,受托以来年均收益率达18.9%。
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工具、投资范围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一是规定投资工具,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二是规定投资限额,按成本计算,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三是规定投资主体,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资金部分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除此以外的基金须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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