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并未完成工业化的进程的情况下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而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发展养老保险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的第6、7条规定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办法》的第15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从这些规定可见,中国保监会将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
一、年金化领取及其种类
年金就是一系列在相等时间间隔进行支付的资金。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年金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式:
(一)按照领取期限来划分可以分为确定年金和生命年金
确定年金:不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确定的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
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约定固定年限内或终身,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领取一定金额养老金。只要个人生存,就可以获得养老金。《办法》第15条规定中的终身年金领取方式就是指生命年金。
固定期限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固定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期限内身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领取到固定期限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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