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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养老保险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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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全入保的状况,而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条件限制和发展相对缓慢,其养老保险制度还在完善中,要解决农业养老保险问题,重点还是要依靠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最近一个时期,“三农”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农业保险问题更是显得特别突出。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最近表示,要抓紧研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可行性,并且鼓励现有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富有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努力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但是,如何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农业产业政策、适合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风险特点,能够满足广大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发展农业保险必须适应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必须符合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和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已经初步提出了五种主要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笔者认为,这个思路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多渠道、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特点,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保险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应当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正确处理各种保险主体、保险经营模式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商业性农业保险追求的第一目标肯定是利润,但不能将其绝对化。商业性农业保险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考虑如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继续努力发挥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要注意克服在现有条件下商业性农业保险毫无作用的错误认识,力争通过保险机构自身的深化改革、改善服务和业务创新,积极拓展农业保险新的领域和新的增长点。必须看到,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确遇到了不少困难,但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性农业保险在整个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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