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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退保时,多缴个税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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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我们退休的时候,都希望享受平和的晚年生活,提早进行养老储备,才能保障晚年幸福生活。目前,大部分人拥有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一、南山区袁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员工福利,每年交一次保险费,保险费在年初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请问是否在支付时一次性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是,员工在年度中间离职时,能否退回其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罗湖区李小姐来电咨询:外企为外籍员工支付境外保险费,该保险费是企业按照外籍员工国籍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办理并负担的,并且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企业负担的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外籍员工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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