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福田区沈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以一张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由于承兑汇票未到期,客户同时付给我公司一笔贴现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汇票贴现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是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汇票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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