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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退保时,多缴个税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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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我们退休的时候,都希望享受平和的晚年生活,提早进行养老储备,才能保障晚年幸福生活。目前,大部分人拥有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条已废止。因此,对企业负担的外籍员工的境外保险费应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福田区沈小姐来电咨询:我公司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客户以一张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由于承兑汇票未到期,客户同时付给我公司一笔贴现利息。请问我公司收取的汇票贴现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是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汇票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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