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应依法为马玉花缴纳社会保险。马玉花以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马玉花要求支付已到账药款的提成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一审后,同康公司再次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日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同康公司支付马玉花工资6144元,并给付养老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
作为《劳动法》的补充,《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一样,要求企业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将付出很高的代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该尽快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在一个月的过渡期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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