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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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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保险经营机构,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条例来,《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有关业务。

  第九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

  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

  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展业。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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